持有、使用假币罪定义及证据规格@温州刑辩
发布时间:2017-02-07

持有、使用假币罪定义及证据规格@温州刑辩

持有、使用假币罪

持有、使用假币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故意持有或者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

证据规格

(一)犯罪嫌疑人陈述与辩解

1、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2、持有、使用假币的动机、目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分工、实施经过、结果等;

3、是否明知持有、使用的是假币,是否故意用假币换真币、用假币消费、支付、汇兑、储蓄等待;

4、假币的来源、数量、面值、特征、去向、牟利情况;

5共同犯罪的,应查明犯意的提起、策划、联络、分工、实施、分赃等情况,以及每一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地位和作用。

 (二)被害人陈述( 证人亦可参考)

1、被害人的基本情况;

2、案发的时间、地点、参与人、经过、手段、结果,被害人的财产损失等。

(三) 物证、书证

1、假币及被换取的真币实物和照片;

2、存款单据、取款单据、记帐凭证等。

(四)鉴定结论

假币鉴定、文检鉴定等。

(五)勘验、检查笔录

现场勘查图、现场照片等。

(六)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监控录像、录音等。

(七)辨认笔录

被害人、证人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

(八)其他证据材料

1、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材料,包括户籍信息,有前科劣迹,应调取法院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犯罪嫌疑人有投案自首、立功表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是否成立自首、立功的书面说明等有效法律文件。

2、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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