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定义及 证据规格@温州信用卡诈骗
发布时间:2017-02-17

信用卡诈骗罪定义及 证据规格@温州信用卡诈骗

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证据规格

(一)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

1、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2、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行为的动机、目的及预谋情况;

3、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

4、所使用信用卡的类型、来源;

5、实施信用卡诈骗行为的知情人、经办人;

6、诈骗数额、牟利、营利、挥霍情况;

7、是否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查处、处罚等;

8、共同犯罪的,问清犯罪嫌疑人之间关于犯意提起、分工、具体实施等情况。

  (二)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的基本情况;

2、被害人陈述案发的时间、地点、经过、手段、结果;

3、被害人的财产损失情况;

4、犯罪嫌疑人所使用的信用卡类型、作案方法。

 (三)证人证言

1、银行工作人、知情人员的证言;

2、作废信用卡、被冒用信用卡的原卡持有人证言。

(四)物证、书证

1、作案使用的伪造、作废、冒用、恶意透支信用卡原物及照片;

2、银行被骗款项账单、记账凭证、被恶意透支的款项账单;

3、作废、冒用、恶意透支信用卡办理信用卡影印件;

4、嫌疑人诈骗所得赃款和利用赃款所购买的物品实物及照片。

(五)鉴定结论

司法审计报告、文检鉴定等。

(六)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记载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况的现场监控录像、录音资料;

2、现场当事人、证人用手机、相机等设备拍摄的反映案件情况的资料。

(七)辩认笔录

被害人、证人、犯罪嫌疑人对犯罪现场、犯罪嫌疑人、与犯罪相关的场所、物品等的辨认。

(八)勘验、检查笔录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等。

(九)其他证据材料

1、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材料,包括:户籍信息、身份证、工作证、与原籍联系的电话记录。有前科的,应调取法院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犯罪嫌疑人有投案自首、立功表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是否成立自首、立功的书面说明等有效法律文件;

2、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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