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王亚林律师在一起黑社会案件庭审中的激辩
发布时间:2017-04-28

记王亚林律师在一起黑社会案件庭审中的激辩

正文

谁说法庭硝烟只有在国外电视剧上能看到,中国的法庭同样有惊心动魄的激辩。2014年12月2日到5日,安徽亳州境内的一起重大黑社会案件在蒙城县法院开庭。控方指控张怀海等12人涉嫌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多个罪名,第一被告人张怀海和第二被告人来艳伟都被控6个罪名,本团队王亚林律师和行江博士分别为第一、第二被告人出庭作无罪辩护。

本案法庭调查连续四天,其中第二天、第三天每天开庭9个小时,排非程序6个小时。安徽省刑警总队主要负责人和全省40名刑警在排非程序中,全程旁听,全省多地检察机关派员旁听。

从审判长宣布开庭时起,王亚林就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在非法证据排除环节,本所律师对出庭的四名警察进行了2个多小时的质询,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律师的质询、质问和辩论时间长达三个小时。现择取其中的部分记录,供同行交流。

 

审判长宣布开庭后,询问辩护人是否需要回避?

王亚林(下称王):审判长,我要求发言:本案的所谓犯罪行为发生地和被告人住所地都不在蒙城县而在亳州市谯城区,在本案的审查起诉阶段,本辩护人就向公诉人递交了书面意见,对地域管辖提出了异议;在开庭之前,又正式向蒙城县法院递交了书面的管辖权异议,但法院和检察院都没有任何答复。
审判长宣读亳州市中级人民指定管辖决定书(略)。

王:本案没有管辖权争议,不属于指定管辖的范围,本辩护人对管辖仍有异议,但为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愿意出席今天的法庭,但请书记员将我对法院地域管辖的异议,记录在案。

审判长(下称审):公诉人对辩护人的管辖权异议,是否需要作出说明。

公诉人(下称公):辩护人的责任是为被告人提出从轻、减轻、免除材料的意见,管辖问题超出了辩护的职责,公诉人不作回应。
王:我要求发言,公诉人错误理解了辩护人的责任,辩护人的责任还包括维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

第一天 讯问、发问

公诉人讯问:

公:核实被告人三次受到过司法处理的情况 (略)

被告人张怀海,你要认清自己的身份,你还没有坏到一定的地步,混的还不够好,你不敢打白玉岭(原亳州市特警支队长,现已判刑)、杨德龙(原亳州市中级法院院长,现已判刑),但你一定要搞清楚自己的身份?

王:审判长,我反对公诉人这样的发问,现在是法庭调查,不是法庭辩论阶段。如果是法庭辩论阶段,辩护人非常愿意和公诉人论辩,但是现在,请公诉人对事实直接进行发问!

审:(沉默)。
(公诉人继续论述被告人如何的干坏事,从而应该被社会所唾弃。)

王:审判长,辩护人反对公诉人这种发问的方式。

王:审判长,这是在进行法庭发问吗?

公:请审判长制止辩护人的发言,这是本公诉人在对被告人进行发问,辩护人不能不经法庭允许直接发言。

王:审判长,辩护人能不能请求发言一次?请公诉人冷静的听我说完,公诉人接着再问好吗?作为一个法律人,我们都知道法庭发问的规则是什么,法庭发问的规则是了解案件事实,现在既不是法庭教育,也不是法庭辩论,如果是法庭辩论阶段,本辩护人愿意和第一公诉人就有关的法律适用、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进行辩论,但是现在请公诉人就案件事实进行发问,否则的话,被告人有权拒绝回答,我发言完毕。

公:公诉人就是在发问案件事实!

王:案件事实与杨德龙有关系吗?与亳州市前法院院长杨德龙有关吗?
(下略……)

辩护人发问:

王:被告人张怀海,我告诉你法律的规定,未经法院判决,不得对任何人确定有罪。在人格上,本案中所有的人,包括本法庭所有的人都是平等的。
那么我现在按照法庭的指挥问你问题,你直接向法庭回答。
在本辩护人会见你的时候,你多次提到法庭会给你说话的机会,你会在法庭上说清楚,今天希望你能说清。

我问你第一个问题,按照有关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事实,你是2013年12月20日凌晨被抓获,四点钟被拘传,一直拘传到到21日的两点。我想问你,从凌晨被抓获到21日的两点结束拘传,22个小时期间,你呆在什么地方?
张怀海(下称张):在亳州市的一个派出所。

:你是什么时候被抓到蒙城的?

张:当天夜里。

王:按照起诉书的指控和所载明的事实,你是21日被刑事拘留,并且被监视居住,监视居住达一百一十多天。那么在监视居住期间,你呆在什么地方?

张:在宾馆,全兴楼宾馆。

王:监视居住一百一十多天期间你都在全新楼宾馆,是不是这样的?

张:是的。

王:那么在宾馆期间你是怎么吃饭怎么睡觉的?

张:十三天没有吃饭,一直被拷在老虎凳上没有睡觉。

王:什么是老虎凳,你向法庭描述一下?

张:就是铁制的椅子,前面有挡板,双手和双脚都被拷在椅子上。

王:这个铁椅子放在全新楼宾馆的什么地方?

张:房屋的正中间。

王:就是说有一个宾馆,宾馆里房间中间放一个你所说的老虎凳,房间没有床,你前十三天就在这个凳子上?

张:一直都在凳子上。

王:那么一百一十多天都在凳子上吗?

张:中间有二十天睡在地上。王:在这一百一十多天当中,侦查人员有没有对你进行过讯问,了解案件事实?

张:从2013年12月到2014年3月份期间,没有讯问,每天夜里对我进行殴打。

王:请你向法庭简述一下有哪几种殴打方式?

张:主要有扇打耳光,连续打耳光;戴“背铐”并外力拉拽,将双手“背铐”审讯椅子后面,用点燃的烟头贴近手指甲并烘烤;用湿毛巾将嘴巴和鼻子勒住,另一个人从头部往下灌水。

审:辩护人,我们法庭会专门进行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请你简单的发问被告人。

王:审判长,取证的手段涉及到案件事实。这样,按照审判长的指示,因为会有专门的时间对你的非法证据进行排除,那么我按照公诉人刚才的发问思路发问。你过去可曾经交代过,你曾经犯过起诉书中指控的这些犯罪事实?

张:没有交代过,都是侦查人员写好的,让我签字的,

王:那么让你签字的地方是在全兴楼宾馆还是在其他的地方?

张:在全兴楼宾馆和刑警队都签过。但日期都不对,都是倒签的日期。

王:在全兴楼宾馆你是否曾经受过伤?不管是自伤、他伤还是意外伤?

张:我自杀了三次,到医院去了三次。

王:为什么要自杀?

张:每天刑讯,惨无人道。

王:你向法庭先简述一下如何的惨无人道?这与案件有关,是案件的事实

张:不给睡觉,十几天一直坐在老虎凳上,打耳光,连续打耳光。冬天把衣服脱光。

审:排非阶段如果你们辩护人想发问,可以再发问。

王:说句实在话,我不太明白审判长的法庭调查方式,(面向审判长)因为你一直说非法证据排除会抽出来专门的时间,那么在非法证据排除的时候,有没有我们辩护人向被告人进行发问的程序?我理解应该没这个程序,因为非法证据排除应该是控方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举证,然后辩护人进行质证,应该没有发问程序。我请审判长解释一下,在非法证据排除阶段,有没有辩护人向被告人发问的程序?如果没有,那么现在就应该允许我向被告人发问。因为现在是独立的发问阶段,是法庭调查阶段。我问的问题与案件事实有关。请允许我继续发问。

王:按照张怀海刚才回答公诉人的讯问,他曾经签过字,但他认为是公安机关刑讯逼他签的,那么我想让他简述刑讯的手段,现在有几种我已经听说过,大概还有几种很快就说完,这样不耽误法庭的时间,比法制教育节约时间多。

王:是不是允许被告人回答?

审:可以。

王:好吧,先说扇耳光,你简述一下。

张:打耳光是家常便饭,而且是连续的打。

王:那你说你咬舌头吞钉子。你这说的是两次自残,还有吗?

张:还有带背铐。

王:我们节约法庭的时间,你刚才说的这些,扇耳光,用冷水捂着鼻子浇水,以及脱光衣服戴背拷踩等等。那么你说的打骂的期间可做了笔录?这与案件事实有关。

张:打的时候是不作笔录的。笔录是后来一次性做的.....

王:对不起我打断一下,我们节约法庭的时间。本案公诉机关移送的你的讯问笔录,主要的有二十三份,其中有二十份是在监视居住期间形成的,那么这二十份在监视居住期间形成的笔录,我想问你,让你签字和按指纹的地点是在什么地方?

张:大部分在全兴宾馆。

王:那么公安机关有没有把你从全兴楼提到公安局的刑警队进行讯问呢?

张:2014年四月份有过。

王:四月十几号把你从全兴楼宾馆提到公安局的刑警队做的讯问录像,讯问录像我注意到总共有十一次讯问录像,这十一次讯问录像期间有没有问答和记录?

张:有问答,但都是在全兴宾馆先排练后,如果不配合就要挨打,然后在提到刑警队,做录像时,放一张打印好的纸在前面,然后再录像。

王:你说的我明白,你说是在宾馆先排练好然后提到刑警队,然后你说是什么东西放在前面?给你打的纸放在讯问的桌子前面,让你做录像?

张:放一张打印好口供的纸在前面,让我看着念。

王:你看着念?那么看着念这样的笔录,你是不是如公诉人刚才所说的签字了、按指纹了、校对了的笔录?

张:是的。

王:在录像下没有对你进行刑讯吧?

张:没有。

王:没有,那么你为什么签字了、按指纹了?

张:不配合,回宾馆还要受罪。

王:就是你不配合,回到宾馆还受罪?

张:是的。

王:你在这种情况下按了指纹,是这样吗?

张:是的。

王:关于你咋侦查阶段所遭的遭遇,本案的公诉人有没有提审你,并且你向他陈述过?

张:是的,他提审我了,我说了。

王:陈述了,就是向本案的公诉人进行陈述的,是这样的吧?

张:是的。

王:那么公诉机关也进行了记录,是不是这样?

张:是的。

王:那么你认为起诉书指控的各项事实都不存在?

张:是的。

王:最后一个问题,公诉人一再强调你过去曾经受过三次处理,你本人对这个问题怎么看的,我接着公诉人的问题来问你这个问题?

张:我过去年轻犯过错,已经付出代价了,我逐渐长大后,就想好好做人,好好和老婆孩子过日子。

王:审判长,我发问完毕。
(第一轮发问完毕,下略……)

第二天 质证

王:辩护人对公诉人的举证有异议,有非常大的异议!

首先辩护人必须承认,公诉人举证了将近两个小时,已经把本辩护人搞晕了,虽然我自我感觉还有比较强的庭审攻防能力。公诉人的举证是夹述夹议,用大部分的时间进行了论述,这种论述的内容一般来说应该是公诉意见书的内容;同时又概述了言词证据,言词证据既包括所有被告人的供述,还包括几十个证人的证言;同时最后又概述了相关的书证。虽然在开庭之前我用了四个月的时间做了50万字的阅卷笔录,但是仍然被搞晕了。

即便如此,辩护人仍然愿意就有关的问题进行质证。首先,辩护人对于我们此次庭审的这样一种举证和质证的方式有异议,并且向法庭提出建议,希望审判长能让我讲完,我想我的建议肯定是有利于庭审的进行。

在本案的开庭之初,审判长决定把非法证据排除的时间放在法庭调查结束之前,作为辩护人我们虽然有异议,但是我们服从审判长的指挥,因为法院有这样的一种自由裁量权。但是假如这样做的话,将非常不利于辩护人行使辩护权而有利于控方指证、有利于控方指控犯罪,但是我们也只有服从。

不过我们必须贯彻执行最高院的这样一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八条是这样规定的,举证方当庭出示证据后,由对方进行辨认并发表意见,请注意下面一句话,控辩双方可以互相质问辩论。也就是说控方可以出示证据,但是我这边应该进行辨认、发表意见,同时控方和辩方可以互相质问和辩论。

但是在今天上午第一次质证的环节,程序是这样的,公诉人先出示证据,然后辩护人提出质证意见,公诉人第二轮进行了答辩,但是审判长禁止律师进行第二轮的答辩。我认为这样的话,我们进行的是一轮半而不是两轮,我觉得控辩双方应该有平等的话语权,最起码在形式上我们应该有平等的话语权,不能让控方说两轮,辩护人只说一轮。所以我认为,如果是控方出示完证据,我们发表完质证意见,如果控方对我们的质证意见进行答辩,就应该允许我们律师再进行答辩,这才是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互相质问和辩论。

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我觉得这种辩护的权利已经涉及到我们基本的执业权利,也涉及到我们作为一个中国律师的基本尊严,我们必须坚持,希望法庭和公诉人能够理解这一点。

今天上午公诉人第一轮的答辩说可以指定管辖,引用了公安部的规定和最高检检察规则的规定。辩护人认为公安部的规定只能适用于管辖不明确案件,最高检检察规则的规定也是适用于管辖不明的案件,当然职务犯罪除外。而本案当中不属于这种情况。除此之外,辩护人质证时提到,侦查监督部门不是本案出庭的公诉部门,上级检察院指定审查起诉但没有指定审查批捕,因此,蒙城县检察院无权对于本案作出批捕决定决定,但这一点公诉人没有答辩。辩护人认为这一点是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也就是说蒙城县检察院无权对于本案进行批捕,哪怕是违法的指定管辖也没有,这是关于程序上问题。

下面我将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从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三个方面进行质证。

略……(40分钟)

我的质证意见就到这里(此处旁听人员热烈鼓掌,审判长制止)。
纵观我的经验,凡是旁听观众鼓掌的,被告人没有获得过较轻的处理。所以说我希望旁听的群众遵守法庭的纪律。辩护人再次强调,如果公诉人对我们的质证意见答辩,辩护人坚决要求并且有权再发表第二轮的辩论意见。


下略……

第三天 排除非法证据

举证和质证:

公:(出示取证合法性的相关证据) 

王:辩护人要求看那个医院的病历的原件(法警将病历交给辩护人,辩护人将病历原件的日期打在电脑上)。

公:提请审判长,这是在进行质证,不是在进行打印。

王:不好意思,这个复印件因为复印的非常不清楚,连日期都看不清,辩护人把这个日期给注明一下。

公:我们移交给法院的是原件不是复印件。

王:我们复印的法院移交的材料看不清内容,因此我要求看一下原件。请问公诉人我这是不是合理?

公:辩护人要经过审判长许可,不要擅自进行。

王:好,审判长是否许可?如果不许可,我再删除。审:可以。

王:请公诉人说明一下,因为这个日期是2014年11月25日,这个证据的来源是由谁取得?是由公安还是检察人员?说明一下证据的来源。
公:是由我们国家公诉人通过本院开的介绍信到第一人民医院,经院方同意,派医院的工作人员到
看守所对张怀海进行检查。

王:按照公诉人的说明,就是说神经内科医生出具的这样一个说明是公诉人调取的?

辩护人还有一个疑问,是关于另外一份证据的来源,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了同监室的黄鑫的询问笔录,因为根据辩护人对看守所制度的了解,本案的公诉人凭本案的提审证是不可以直接提到黄鑫的,那么辩护人想了解公诉人是以什么样的程序询问到黄鑫的?这个也不过分吧?

公:按照非法证据的排除,请辩护人看清,这时候辩护人已经不在押,按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公诉人有权力、有义务进行查实。(看黄鑫询问笔录)哦,这是在看守所期间对他进行的。

王:辩护人的问题是,本案的公诉人是不可以凭本案的提审证去提审到黄鑫的,本案的公诉人是凭什么样的手续提审到黄鑫的?能不能把这个合法的程序向辩护人说明一下?

公:我们为了对本案的被告人负责,我们有责任、义务,我们可以去提,不提怎么知道取证的情况呢?

王:对不起,审判长,我解释一下,公诉人没有听清我的问题。我知道公诉人高度的负责,对被告人负责,但我想了解的是你靠什么样的程序可以提审到非本案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证据的合法性包括取证程序合法和证据的内容合法,我现在关心的是证据的取证程序是否合法。

公:黄鑫也是我们提起公诉的被告,我作为公诉科长,有这个权力。

王:我明白了,按照公诉人的说法,是因为黄鑫的案件也在审查起诉阶段,因此本案的公诉人可以凭他是公诉科长去提审黄鑫,虽然他不是黄鑫的承办人,是这样吗?公诉人是不是这个意思?因为证据的来源是需要向法庭说明的。

公:我们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收集对张怀海取证合法性的证据,并不是对黄鑫的证言的取证合法性进行证明。

王:辩护人有责任在质证的时候对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进行质证,因此辩护人想搞明白黄鑫的证词的来源是否合法,因此辩护人有这个权利要求公诉人说明。

辩护人已经明白了,张怀海的同号房有几十个人,公诉人找了一个人证明张怀海身上没有伤,而这个人在作证后不久就被取保候审了,现在经法院通知又拒绝到庭作证。

王:那我下面开始进行质证。

下略……

发问出庭侦查人员卢某:

王:证人卢某,我是被告人张怀海的辩护人,问你有关的问题,相信你会如实向法庭作证,你明白吧?

卢某(下称卢):能。

王:刚才你回答公诉人的回答时说你是96年入警,我想问的是哪一年取得执法资格的?

卢:我96年进入公安系统,正式做警察是在2005年,通过了执法资格考试。

王:也就是说你在2005年就取得了执法资格。那么在2005年以后你是否重新进行过考试?执法资格分为三级,请问你是哪一级?

卢:我现在是中级。 

王:取得中级是哪一年?

卢:应该是两三年以前。

王:你取得了执法资格,并且是中级,那么你应该熟悉《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内容应该熟悉吧?

卢:知道。

王:那么《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四条是这样规定的,除犯罪地、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外,其他地方的公安机关不得对犯罪案件立案侦查,您怎么理解这一条规定?

卢:我想提醒你一下,我只对讯问负责,这个不是我的职责范围。

王:不需要你提醒我,需要提醒的话,审判长会提醒我。我直接问你,蒙城县公安局的辖区既不是张怀海案件的犯罪地,也不是张怀海的居住地,你们对这个案件侦查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你可明白?

卢:我有必要跟你解释一下,我只负责对张怀海进行讯问,我并不负责对该案的侦查。

王:请问讯问是不是侦查?

卢:讯问属于侦查的一种。

王:也就是说你对张怀海进行了侦查,但是蒙城公安局辖区不是张怀海案件的犯罪地和居住地。

卢:我再重复一遍,我仅负责讯问。

王:讯问是侦查的一种,请问你认为你们侦查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卢:我只需要按照领导的布置,完成我的工作。

王:也就是说你对张怀海进行讯问是领导布置的工作,是不是这样的?

卢:是的。

王:《人民警察法》这样规定,人民警察认为决定和命令有错误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意见,但是不得中止执行,人民警察对于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范围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你可认为领导安排你对张怀海进行讯问,超越了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范围?

卢:这是亳州市公安局指定管辖的。

王:你说是因为亳州市公安局指定管辖了张怀海案件,但是指定管辖的是寻衅滋事罪和强迫交易罪,我还明确告诉你法律规定寻衅滋事和强迫交易不属于指定管辖的范围,你可明白?

公:审判长,公诉人提出异议,管辖权的问题不是一个公安民警能够决定的。管辖权的问题应该是亳州市公安局局长解决的问题。

王:审判长,我反对公诉人的异议。第一,公诉人时刻提醒和教育、教训辩护人,发言要经过审判长许可,那么也请公诉人发言的时候请审判长许可。第二,本辩护人所发问的关于管辖权问题,直接涉及到出庭警察作为蒙城县公安局的警员有没有权力侦查这个案件,因此与本案有关系,请证人回答刚才的问题。

卢:我没有必要回答。

王:你拒绝回答这个问题,我再问下一个问题,公诉机关向法院移交了一个2014年8月26日你写的一个情况说明,这个情况说明,你叙述了你参与侦查本起案件的时间以及你们没有刑讯逼供、诱供的行为,这个情况说明是不是真实的?

卢:是的。

王:你确信是真实的?

卢:我确定是真实的。

王:但是我明确告诉你,你这个情况说明写的是虚假的。我来跟你宣读一下:本人与2013年12月参与了对张怀海的审讯,本人及同事无刑讯逼供。但你不仅是2013年12月参与了审讯,对张怀海的主要的审讯发生在2014年的1月份和2014年的4月份,不仅仅是12月,因此你这情况说明是不属实的,你可同意?

卢:我的意思是2013年12月以来。

王:本案有法律文书表明张怀海是12月20日凌晨被抓获,2013年12月21日刑事拘留并监视居住,那么我想问的是,张怀海监视居住期间他的指定居所是什么地方?

卢:蒙城全兴楼宾馆。

王:是几楼呢?

卢:不清楚,我不负责监视居住的执行。

王:那么执行监视居住是刑警队还是派出所?

卢:这件事情我没有问的那么细致。

王:请书记员记录他不知道谁负责执行监视居住。

卢:我再提醒你一下,不要篡改我的意思。

王:那请你直接向法庭回答。

卢:我不知道具体的执行机关是谁。

王:我问你的是执行机关是刑警队还是派出所?

卢:我只知道是蒙城县公安局。

王:我注意到你们第一次讯问张怀海时就告知了张怀海有聘请律师的权利,我想问你的是,监视居住期间,你作为张怀海的讯问人,你知道张怀海有没有与律师进行过会见?

卢:这个我不清楚,监视居住的执行不是我。

王:他的律师会见他时,你是不是有在场的情况?

卢:这个没有印象。

王:张怀海在全兴楼宾馆监视居住期间你是不是去过?

卢:肯定去过,不去怎么传讯啊。

王:但是你去过为什么你不知道它在几楼呢?

卢:我不记得在几楼。

王:也就是说你去过全兴楼宾馆,传讯过张怀海,是这样吧?

王:那么传讯期间,你到他的房间里面去过没有?

卢:去过。

王:你传讯他,进到他房间的时候,张怀海是不是能够自由的活动?

卢:我去过几次,应该是张怀海一个人在房间里。

王:那么你可看到或者感觉到张怀海能够从这个房间串门到其他房间?

卢:他一个人在房间里,我不负责监视居住的执行。

王:我问你能不能感觉到?

卢:我有必要回答这个问题吗?

王:那我不问这个问题了,请侦查人员不要对辩护人进行抵触,公诉人认为侦查人员有很高的素养,我认为也是这样的。

王:那么你到张怀海的房间,你能不能描述张怀海的房间都有什么设施?

卢:就是一个普通标间。

王:标间,那就意味着是两张床?那么本案在开庭审理的时候,每一个被告人都说他们的房间的中间会有一个审讯用的椅子,你可看到了?

卢:我没看到。

王:那就是张怀海房间没有这样的椅子。下面一个问题,我看到了你们每一次传讯张怀海的时候都会有传讯证,那么你们可在张怀海监视居住的房间对张怀海进行过取证?

卢:不可能有。

王:也就是说张怀海所有的供述和自书都是提讯到刑警队办公室进行的,是不是这样?

卢:是的。

王:那么每一次提审的时候都有传讯通知书?

卢:必须有。

王:我在卷宗材料当中没有看到2014年4月19日、20日、21日这三天的传讯通知书,但是有这三天的张怀海的自书的材料,那么这是怎么回事呢?

卢:我只是知道他写的有东西,具体在什么时间和什么地点写的,我不是太清楚。

王:你们在这三分自书材料上写的有签名,注明收到的日期,注明的日期分别是2014年4月19日、20日、21日,那你们是在什么地方收到的呢?

卢:应该是在之后的讯问的时候收到的。

王:但是这三天没有传讯通知书啊?

王:我问的是你收到的时间是19、20、21日,你们在什么地方收到的?这三天你们没到宾馆去,你们又没有传讯他,他又没到刑警队,那你们是怎么收到这三分材料的呢?

卢:有可能是负责执行监视居住的人转交给我们的。

王:就是说有可能是执行监视居住的人转交给你的?

卢:可能是执行监视居住的人转交给我们,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直接到宾馆,再去宾馆让他捺的指印、签的字。

王:也就是说,这三天你们还是有可能去宾馆了?是这样的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