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程序不完备合法、适用法律不准确案例-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17-06-09

行政处罚程序不完备合法、适用法律不准确案例-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

 

【案情摘要】 2013年1月15日瑞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以德宏供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供电公司)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为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决定给予供电公司罚款人民币13万元的行政处罚。市安监局作出该处罚决定时未向供电公司送达处罚告知书,所适用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关于生产单位教育职工的规定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关于处罚金额幅度的规定。供电公司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维持了上述处罚决定。二审法院认为,市安监局未根据法律规定履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听证告知、集体讨论等程序,同时未引用生产单位违法行为违反的具体法律规范,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市安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行使相应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对维护行政管理秩序、教育行政违法行为人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而实践中,因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时程序不当或适用法律错误而导致行政处罚决定在行政诉讼中被撤销的法律后果,严重影响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效果。本案中行政执法机关既未按照法律规定的相关程序实施处罚行为,也未正确适用法律作出处罚决定。本案例的意义在于明确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行为应做到程序完备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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