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春洪诉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案
发布时间:2017-06-09

刘春洪诉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案

 

【案情摘要】 2014年5月7日,刘春洪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递交信息公开申请表,请求公开西山区五家堆居民小组原生化制品厂,面积为1491.2平方米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招拍挂出让时间、出让价格、受让单位及出让价格支付情况。2014年6月6日,区政府作出〔2014〕1号《西山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告知刘春洪其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内容不属于区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建议其向昆明市土地储备中心咨询。该份告知书随后送达了刘春洪。2014年6月18日,刘春洪再次向区政府递交了信息公开申请表,请求公开西山区五家堆居民小组原生化制品厂,面积为1491.2平方米国有土地的征地拆迁情况以及补偿情况、收储情况。2014年6月23日,西山区滇池草海保护治理和开发建设指挥部作出《关于对刘春洪申请信息公开的回复》,内容包括刘春洪申请公开地块的拆迁补偿情况、征地补偿情况及收储情况。但未送达上述回复。刘春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区政府逾期不予答复其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请求确认不予答复行为违法。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区政府未按法定期限答复申请人,并将应由其履行的公开政府信息法定职责指令西山区滇池草海保护治理和开发建设指挥部履行,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遂判决确认区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向刘春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区政府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至今已七年多时间,但行政机关执行适用该条例的情况并不乐观。从近几年全省法院审理的信息公开案件分析,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事宜不主动作为、积极应对是普遍存在的问题。本案反映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存在的两个问题:一是未按法定15天的期限答复申请人;二是答复主体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接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履行答复义务,其不存在公开申请信息职责的,也应在答复中告知当事人获取信息的途径渠道和联系方式等,而不应指定其他部门履行答复义务。本案例对规范行政机关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具有一定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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