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继承、受遗赠取得土地使用权申请登记案例-诉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案
发布时间:2017-06-09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土地使用权申请登记案例-诉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案

 

【案情摘要】1993年7月10日,张平安登记办理了本案所涉土地上房屋的房产所有证。2007年,第三人龚尔逸出资将原有房屋拆除后重建了一层砖木结构房屋。2007年12月23日,张平安书写下一份遗嘱,内容为张平安去世后将本案所涉房屋及土地归第三人龚尔逸继承。2008年2月1日,根据张平安的申请,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将本案所涉土地向龚尔逸颁发了临国用(2008)第07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张平安、龚尔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颁发给第三人龚尔逸的临国用(2008)第07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一审法院认为,因继承、受遗赠取得土地使用权,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持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死亡证明、遗嘱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区政府没有审查变更登记的基础事实即继承事实是否发生就颁发本案所诉土地使用证,属认定事实不清,遂判决撤销了区政府颁发的本案所诉土地使用证。第三人龚尔逸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行政登记机关在变更登记时应查明变更登记的基本事实。如涉及遗嘱继承的,行政登记机关应当审查继承事实是否已经发生、继承人的继承权利是基于遗嘱继承还是法定继承等。本案中行政登记机关在继承事实未查明的情况下,作出行政变更登记行为,未尽到审慎审查的义务,应承担败诉的后果。本案例的意义在明确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在作出物权变动登记行为时应查明申请登记事项的基础民事法律事实是否存在、法律关系是否发生,才可对物权变动作出相应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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