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行政诉讼案件的反思
发布时间:2017-06-09

一起行政诉讼案件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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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2014)泰中行终字第00077号案件为例

  首先报告下案件审判的结果,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驳回起诉)。结果是很出于我的意料。现在二审终审了,二审裁定即时发生法律效力。可以说几句。
     一、缘起
  (事情的缘起比较啰嗦,这里略过)
     二、起诉
     (一)、兴化法院起诉
  2012124日,至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起诉兴化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行为违法。法院过了7天的立案期限,既不立案也不出具不予受理的裁定书。其后,法院跑过,法院院长信箱写过信,最终还是没有明确的说法。到现在,起诉材料还在法院,去要求退回,答复说不退的。
  自曝己短,当时不知道法院既不受理也不出具不予受理的裁定书是可以向上级法院直接起诉。法院里也有明理的,说你可以去泰州中院起诉。于是,索性变更了被告。
     (二)、泰州中院起诉
  201317日至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兴化市人民政府、兴化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行为违法。法院收下材料,一直没有答复。2013125日,立案庭答复还在行政庭审查。2013127日,行政答复转到立案庭了。2013130日,立案庭答复没有裁定说,春节后再说。201327日,向兴化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信息公开。2013228日,立案庭答复没有裁定,口头告知行政庭审查结果,不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幸好之前申领了政府行政信息公开。次日,寄出材料。201335日,立案庭答复材料已经收到,转到立案庭审查。2013314日,立案庭答复超过诉讼时效。索要裁定书,没有。不依,答复领导出差了,再请示。2013319日,立案庭答复领导在开会,再等。中间经过电话投诉反映。2013327日,收到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书。上面写着:本院收到起诉人的起诉状——”,连必须要注明的哪天收到起诉状的时间也没有写。
     (三)、江苏高院上诉
  201344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寄出不服裁定的上诉状。2014514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答复,56日材料转行政庭,期限要一个月。2013530日,立案庭答复还在审查。201378日、717日、721日、81日、87日立案庭均答复结果还没有出来,下周打电话。2013814日,省高院某人说你给立案一庭庭长写信,反映这个事情。20131025日,收到省高院的裁定书,撤销原裁定,发回重审。
     三、立案
  20141月,泰州中院电话通知立案缴款。20142月,泰州中院裁定将此案交由兴化法院审理。20142月底,向兴化法院寄出行政诉讼管辖异议书。
     四、一审开庭
  2014312日,兴化法院一审开庭。庭审前,一审审判长口头驳回了行政诉讼管辖异议。同时说兴化市政府、兴化市国土局只能选择一个被告。当然选择兴化市政府。
  2014414日,法院作出裁定驳回起诉。一审法院全面采纳了被告提出的证据,主要观点两条:一、被告政府行为合法;二、起诉人超过诉讼期限。
     五、上诉及其他
  201459日,向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行政诉讼法律监督申请,认为泰州中院将此案交由兴化法院审理违法。510日,向兴化法院提出上诉。623日,泰州检察院向泰州中院发出检察建议书。
     六、二审开庭
  201478日,泰州中院二审开庭。779日,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主要观点也是两条:一、不认可被上诉人兴化市政府提出的关于征地合法的证据,采信上诉人认为征地行为不合法的上诉理由。二、上诉人起诉超过诉讼期限。
  以上是案件的基本过程。
  
  下面说说案件的法律分析。如有不当,欢迎方家指教。
     一、法律程序的问题
     (一)、办案期限
  无论是兴化法院、泰州中院和江苏高院都不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办理期限的规定。兴化法院和泰州中院在7天内都不能按时立案或出具不予受理的裁定书。江苏高院不在上诉期限内审查结束。
     (二)、不按规定出具法律文书
  无论是兴化法院和泰州中院都不给起诉人出具材料收据,也不按时出具立案通知书或不予受理的裁定书。这个和上述办案期限的问题是有关联的,因为不出具材料收据,可以任意调节起诉人的起诉时间。
  只有泰州检察院没有出现上述问题,既出具了材料收据,又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结,出具了法律文书。
     (三)、不执行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明文规定以县级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一审在中院。泰州中院却违规将此案交由兴化法院审理。在向泰州检察院提请法律监督后,其发出泰违监民(行)201432120000002号检察建议书向泰州中院提出检察建议。
     二、案件审理的问题
     (一)、一审庭审
  因一审裁定自始未生效,只说说一些问题。1、庭审前,一审审判长口头驳回原告的行政诉讼管辖异议。驳回异议是法院的权力,但是必须记载于一审审判文书中,表明原告曾提出管辖异议。2、庭审开始后,一审审判长认为兴化市政府和兴化市国土局只能选择一个作为被告。值得商榷。3、庭审中,原告表示对于某一主要证据不予认可。一审审判长说我们庭后会查清的。证据只能在庭审中质证,然后由法院认定,而不是庭后去查清。
     (二)、二审庭审
  有个瑕疵,不是大问题。
  案件具体审理只说二审。二审案件审理有进步,也有退步。进步在于对于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明征地程序合法的证据明确不予认可。退步在于对据以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的主要证据采信过程竟然还不如一审。一审还知道说庭后查清楚,然后据以驳回起诉。而二审直接说上诉人认可这份主要证据,连庭后查清楚的话也免了。并且增加了一个驳回上诉的理由,即被征地在建设,说明上诉人知道土地被征用的事实。
  案件审理的问题,已在行政再审申请书中详细阐述。

  最后说说一点反思。
  案件二审终审,驳回起诉。自不能说法院判错了。但是世事未可料,且判且珍惜。一审审判长曾经判决上海市劳教委败诉,二审审判长曾经写道:立法上授予了刑事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而刑事立法和司法中对于法官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方法、步骤、程序却缺少具体的制度安排,这就使得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处于失范的状态。而裁判方法、步骤、程序往往影响到了最终量刑结果。因此有必要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量刑规则,以便规范自由裁量权、确保量刑平衡统一。避免因法官好恶、经验不足或价值感偏差而导致量刑基准失当——我想这些话的指导意义对行政审判同样适用吧。
  至于案外的话题,说来就更多了。不再赘述。

                                     2014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