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执行复议案件裁判观点14条
发布时间:2017-06-21

最高法院执行复议案件裁判观点14

1.对查封行为而非对保全裁定提出异议,应立执行异议案件进行审查,还是立保全裁定复议案件?

案件索引:唐山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016)最高法执复73

法院观点:由于本案为昆泰公司对具体的查封行为而非概括保全裁定提出异议,应立执行异议案件进行审查。河北高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审查处理,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复议的权利,是正确的。但其立复议案件案号即(2016)冀执复123号执行裁定不当,应更正为异议案件案号。

2.法院可否冻结、扣划商品房预售资金? 

案件索引:青岛国隆昌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青岛国隆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016)最高法执复42

法院观点:商品房预售资金,是开发商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出售给购房者,购房者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给开发商的购房款。货币作为一种特殊的动产,实行占有即所有原则。购房者将购房款存入开发商指定的账户后,该账户内的资金即属于开发商所有。由于开发商预售的商品房属于期房,对于购房者而言,具有比较大的风险,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2013326日,国务院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法[2013]17号)要求各地制定本地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办法,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能够用于工程施工建设,以保障购房者的利益不受损害。就本案所涉普通债权的执行,应当综合考虑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有关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管理规定,在保证建设工程施工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可冻结监管账户的相应款项;在确保工程建设资金充足的前提下,或者待工程竣工后,依债权性质依法执行。

3.债权人想追究出资不实的股东责任,是通过执行程序追加被执行人还是诉讼程序解决?

案件索引:青海庆华矿冶煤化集团有限公司、霍庆华等执行裁定书- (2016)最高法执复64

法院观点:债权人可以选择在执行程序中申请追加出资不实的股东为被执行人追究其出资不实的责任,也可以选择通过诉讼程序追究股东出资不实的责任。本案中,京海公司选择在执行程序中申请追加霍庆华、庆华能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要求其在虚假出资范围内承担运输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合计2000万元的责任,该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能否成立,执行法院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80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是否无财产清偿债务、追加的对象是否为股东、是否存在出资不实的事实、要求股东承担的责任是否在差额范围内等问题进行审查,以判断是否符合追加出资不实股东作为被执行人的要件。青海高院对此未进行审查,直接指引京海公司通过另诉解决,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纠正。

4.执行过程中,法院能否对民事调解书进行释明?

案件索引:兰州高科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旬阳县鼎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016)最高法执复4

法院观点:民事调解书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确认,是具有既判力的生效法律文书,其虽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特点,但其亦是经过人民法院审判机构审查确认而作出的,故当双方当事人对调解书的主文理解不一致时,人民法院有权对相关内容进行释明。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参考审判机构所作出的释明,对执行依据中确认的内容进行理解,进而实施相应的执行行为,其本质仍然是对生效法律文书即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并不是否定执行依据。

5.根据保全裁定书作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当事人有异议,是适用保全裁定复议还是执行复议?

案件索引:邢继承申请复议执行裁定书- (2016)最高法执复43

法院观点:从保全裁定和根据保全裁定所作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关系来看,执行实践中,保全裁定一般由法院审判机构作出,由执行机构根据保全裁定负责其具体实施。此时,保全裁定相当于执行依据,而执行机构依据保全裁定作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则是具体的执行行为。据此,针对执行机构实施的执行行为,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是人民法院办理针对执行行为提出的异议及复议适用的司法解释。本案中郡宇公司所提异议即是针对山西高院作出的(2015)晋执保字第38-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并非针对(2015)晋民初字第49-1号民事裁定,山西高院在异议程序中审查的亦是上述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要求暂停涉案土地使用权规划审批手续的执行行为的合法性,其审查对象是协助执行通知书,而不包括(2015)晋民初字第49-1号民事裁定,邢继承认为根据保全裁定作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适用复议程序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6.在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和连带保证情况下,执行是否有先后顺序?

案件索引: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与美锦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离柳焦煤集团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2016)最高法执复34

法院观点:本案鑫瑞公司以采矿权提供担保,美锦集团提供保证担保,在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和第三人提供连带保证的情况下,法律没有规定执行的先后顺序,申请执行人外贸信托公司要求美锦集团承担保证责任符合法律规定,美锦集团主张北京高院应当先执行抵押的采矿权而不应执行其持有股份的复议理由亦不能成立。

7.案外人对执行异议不服,是提起复议还是进行另案诉讼?

案件索引: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与青海仁创商贸有限公司、青海鑫通矿业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2016)最高法执复45

法院观点:张苏娟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解除对魏为森持有的肃南裕固族自治县石居里联营铜矿股权的冻结措施,理由与异议阶段一致。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案外人张苏娟对青海高院的执行异议裁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对此,青海高院在裁定中亦已释明。张苏娟仍然向本院申请复议,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8.债权人以刊登债权转让公告的方式通知债务人,债务人能否以未受通知而对申请执行人的变更提出异议?

案件索引:阜新盛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沈阳加州阳光花园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沈阳克莱斯特国际置业第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016)最高法执复47

法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对于债权转让通知的形式,法律未作明确规定,债权人可自主选择通知形式,但应保证能够为债务人及时、准确的获知债权转让的事实。本案中,盛京民主支行在《沈阳晚报》刊登债权转让公告,该方式并不能确保债务人及时、准确的获知债权转让的事实。但是,从结果来看,加州公司已实际知悉了债权转让的事实,客观上达到了通知义务的效果。在此情况下,不应以债权人对通知义务不适当履行为由否定债权转让和申请执行人变更的法律效力。加州公司认为债权人的不适当履行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可依法通过其他途径救济。

9.终结执行后进行债权转让,受让人能否提出执行异议,变更申请执行人?

案件索引:河北省南宫市物资局驻津物资总公司、河北省南宫市物资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最高法执复32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卓信成公司受让本案债权的时间是201112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038月作出(2002)高执字第64号民事裁定时,本案债权并未转让,卓信成公司尚未受让本案债权,该终结执行裁定与卓信成公司并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卓信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以及变更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涉及执行实施程序是否启动的问题,应通过执行实施程序审查处理,该执行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执行行为异议、复议程序处理范围。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执行行为异议,并无不当。卓信成公司的复议申请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10.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被执行人破产申请的,是否应当中止执行?

案件索引:章筠、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南昌宝葫芦农庄有限公司、江西靖安中部梦幻城实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2016)最高法执复22

法院观点:本案中,江西高院已作出(2015)赣破(预)字第1号民事裁定,受理了被执行人宝葫芦公司的重整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1)项规定,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根据上述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宝葫芦公司破产申请的情况下,对宝葫芦公司的执行应当一律中止,且不存在任何例外情形。章筠在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宝葫芦公司破产申请的情况下,仍申请对该公司的财产继续执行,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11.抵债协议是否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案件索引:海南凯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南顺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海南深发房地产开发公司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2016)最高法执复29

法院观点:凯鹏公司与案外人晶鼎公司签署的抵债协议中的约定本身,并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晶鼎公司在签订上述协议后,一直未申请将凯鹏公司名下096号土地变更至其名下,未经土地登记部门准予变更096号土地登记,以取得土地使用权。因此,凯鹏公司仍是096号土地使用权人,有关该宗土地的实体权利仍应由其享有。至于此后海口中院在执行中作出(2008)海中法行执字第2号执行裁定,将行政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由凯鹏公司变更为晶鼎公司,依据该裁定晶鼎公司仅能取得强制执行请求权,而不能当然取得096号土地使用权。因此海南高院在(2015)琼执异字第22号执行裁定中关于(2008)海中法行执字第2号执行裁定不属于物权法规定的因生效法律文书引起物权变动的情形,晶鼎公司不能当然取得096号土地实体权利的论述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12.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有异议,如何救济?法院应适用什么程序进行审查?

案件索引:青海百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青海春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016)最高法执复10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百力公司作为担保人对本案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主债务人明瑞公司不履行债务时,其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青海高院做出(2015)青执字第1-2号执行决定书,决定将百力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无不当。根据《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纠正。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作出决定予以纠正。据此,百力公司认为青海高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没有法律依据,提出异议,青海高院应当审查后作出决定,予以驳回或者予以纠正。但青海高院按照执行异议程序予以立案审查,适用程序不当。

13.异议时法院未对全部异议理由进行审查,复议时法院如何处理?

案件索引:张凤林、韩建国等与天津钧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6)最高法执复12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张凤林、韩建国、郝荷欣作为被执行人的股东提出执行异议,在异议申请中,除提出执行依据认定事实错误的理由之外,还明确提出了对执行行为的异议以及对钧鹏公司代理人权限的异议,并在听证过程中予以重申。而天津高院异议裁定仅对张凤林等三人关于执行依据的异议予以回应,以不属于执行程序审查范围为由予以驳回,但对于其他异议理由未予审查,遗漏了异议人的异议请求。

14.查封的在建工程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是否应当按照实际价值认定查封价值?

案件索引:甘肃永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锡明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2016)最高法执复3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被查封的案涉房产虽为在建工程,但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可以对外销售,结合周边商铺销售价格及双方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的约定,被查封的36703.83平方米房产价值已明显超过申请保全的金额200,405,554.8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之规定,对于明显超标的部分应解除查封。

来源:海坛特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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