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务有限公司诉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17-06-26

水务有限公司诉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案

  2013年5月20日,安阳市环境保护局对安阳宗村桑德水务有限公司(简称桑德公司)检查时发现其加氯间未正常使用,排放废水中细菌超过国家标准。在听取桑德公司陈述申辩后,环保局作出安环罚字[2013]第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桑德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环保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前进行了调查取证,充分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程序合法,该行政处罚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充分,决应予以维持,判决维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在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峻的情况下,环境保护部门应充分履行职责,促进环境不断改善。但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也必须依法进行,当事人不服时,同样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要求人民法院进行监督。本案中,人民法院通过对案件的审理,确认了环保行政处罚合法,解决了行政相对人和环保机关的法律争议,体现了通过法律程序解决法律争议的现代法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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