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 付 令 申 请 书(温州版)
发布时间:2017-06-30

支 付 令 申 请 书(温州版)

 

申请人:XXX,男,汉族,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xxx,中国建设银行XX县支行职工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向被申请人发布支付令,督促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欠款450000元(肆拾伍万元整)。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通过他人认识被申请人。20XX年4月28日,被申请人找到申请人,声称自己经营的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一下,向申请人借款肆拾伍万元,说用一个月就还给申请人。申请人基于被申请人系银行公职人员和以后合作需要,相信了被申请人,遂于当天将450000元现金借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当场亲笔书写了借条一张并载明了借款人姓名、金额和借款日期,可是之后再联系他时,电话不接,信息不回,单位和家庭找不见被申请人,以至至今未还款。

    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三条也明确规定:“对于借贷关系明确,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督促程序的有关规定审查受理。”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明确,借款数额及借款日期具体,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督促程序申请的规定。申请人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1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向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督促其立即支付欠申请人的借款450000元(大写:肆拾伍万元整)、望予以批准为谢。

  此呈

XX鹿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