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性“毒枭”韦中洁贩卖毒品案
发布时间:2017-08-10

地区性毒枭韦中洁贩卖毒品案

 

——对贩毒团伙的首要分子,罪行极其严重的,依法判处死刑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韦中洁,男,1976625日出生,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20139月以来,被告人韦中洁在明知女友阮某某(已判刑)系未成年人的情况下,先后纠集阮某某及陆某某等人参与贩卖毒品,组建以韦中洁为首的贩毒团伙,韦中洁对团伙成员进行分工、指挥并支付报酬。韦中洁出资,陆某某、阮某某分别出面租赁二处房屋,用于存放和分装毒品的场所。该贩毒团伙购进毒品后,从201310月底至同年129日,多次在杭州市萧山区、滨江区等地将毒品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贩卖给他人。其间,由韦中洁与毒品下家谈妥毒品数量、价格、交易地点以及具体交易人员等事宜后,指使手下人员驾车接运毒品、人员进行交易。韦中洁、陆某某对毒品交易情况每日对账,将毒资存入银行账户。经查证已支付的毒资累计达人民币717300元,另外还贩卖海洛因937克、甲基苯丙胺类毒品1010余克。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韦中洁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贩卖毒品数量大,贩卖次数和毒品下家众多,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韦中洁掌控毒品来源和销路,对团伙成员进行分工和指挥,掌握全部毒资,并主持利润分配,且教唆未成年人贩卖毒品,又在假释考验期内犯罪,应从重处罚。以贩卖毒品罪,判处韦中洁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韦中洁已被执行死刑。

三、典型意义

当前,毒品犯罪分子从以前独自一人贩毒转变纠集多人各司其责、密切配合。近年来,我省各级法院审判了一批地区性毒枭。他们往往纠集、教唆、诱骗了多名同乡、朋友,逐渐发展成为组织严密、分工明确、层次分明的毒品犯罪团伙,专人负责联系上家、商谈交易、接收毒品,专人负责秤量、分装、保管毒品,专人负责联系下家、收款、送货。毒品犯罪呈现流水线经营发展的态势,导致这些毒枭在很短的时间内就能将数量可观的毒品扩散出去,造成极为严重的社会危害。当前毒品犯罪形势依然严峻,对于这类毒品犯罪团伙,人民法院始终秉持依法严厉打击的刑事政策,该判处死刑的,依法坚决判处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