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互联网贩卖:谢勇贩卖毒品案
发布时间:2017-08-10

利用互联网贩卖:谢勇贩卖毒品案

 

——利用互联网贩卖毒品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谢勇,男,1980124日出生。

20154月至6月间,被告人谢勇通过自建的网络聊天室以及QQ聊天软件,分别与李某某、王某、陈某取得联系,约定向三人以每克100元、85元的价格贩卖甲基苯丙胺,并约定毒品数量、支付毒资和毒品交付方法;后谢勇又通过互联网与上家黄某某取得联系,约定以每克80元至 70元的价格购入甲基苯丙胺,并让黄某某直接将毒品通过快递方式分别邮寄给李某某、王某、陈某,共计贩卖甲基苯丙胺226.3克。此外,谢勇还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15克。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谢勇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仍多次贩卖,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谢勇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三、典型意义

当前,随着公安司法机关对毒品犯罪打击力度的不断加强,毒品犯罪分子的反侦查意识也持续增强,毒品犯罪手段逐渐变得隐蔽。这主要体现在三个转变上:就贩毒人员向上家购买毒品而言,从原来的双方见面,钱货两清,转变为毒品上家通过货运,快递等将毒品运至我省,或者是贩毒人员开车前往广东、四川等地亲自购毒,或者许诺一定报酬,雇人长途运输毒品;就贩毒人员联系售毒的方式而言,从原来的打电话、短信交流来销售毒品,转变为使用非实名手机卡,利用微信、QQ等聊天工具进行售毒;就贩毒人员与下家、吸毒人员交易毒品的方式而言,从原来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转变为毒资的银行转账、支付宝交易,贩毒人员再将毒品分包抛到特定地点,实现钱货分离交易,即所谓的打卡抛货”“埋地雷。上述三个转变,给公安司法机关的毒品缉查、审判工作带来一定的挑战。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利用互联网、物流网、银行卡支付等手段,不直接面对面进行交易的案件。对这类犯罪手段翻新的毒品案件,人民法院始终保持依法惩处的原则,该重判的坚决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