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职业观
发布时间:2008-12-30

                


    我想,不管是评价律师、聘请律师或者从事律师职业,都应该确切的知道律师是做什么的。律师不是掮客,所以想通过律师拉关系的人应当止步;律师不掌握司法权,所以想通过律师左右判决的想法也不正确;律师不代表荣华富贵,所以期待成为律师后能进入富人阶层也不现实。律师现在是,将来也必定是从事法律服务的社会工作者,并且也仅仅是提供法律服务的社会工作者。 

  鉴于律师的这一社会定位,我认为,社会以及当事人评价律师应当从两个角度来进行:一是服务的过程,二是服务的结果。因为社会服务这一概念本身就涵盖了这两项内容。偏重于任何一个而不顾其他,评价都是不全面的。只有将律师提供服务的过程和结果结合起来对律师进行评价,才是客观的评价。不仅是当事人,很多律师也在犯这样的错误:拿办案的结果衡量工作的得失。胜诉率成为经常挂在嘴边的一句口头禅,殊不知,这种评判简直是对自己工作的否定。律师不能包打官司,就像医生不能包治百病。过程的价值在于探索,探索的价值有时甚至超过获取本身。 

  评价律师更应当结合律师的本职工作也即律师的法律服务。对律师不作本职工作之外的苛求,更不应该拿律师是否能提供本职工作之外的服务作为评判标准,如此得到的结论才是对律师的客观公正的评价。要求律师提供本职工作之外的服务已经成为许多当事人想当然的事情,而且,从市场经济的规律来看,有了这种市场需求就肯定会有这方面的服务,我无意对此需求进行批判,因为这一现象是一个社会现象,有其复杂的社会背景,不能简单用是与非来评判。我只想说为这种需求提供服务不是律师的本职工作,所以不应当以此来衡量律师。虽然有很多律师将这些额外服务视为自己的本职工作,并且一直在这样工作,但是这样的工作只能称之为个人工作而不能称之为律师工作,因此不能以此来衡量律师工作的成败。 

  鉴于律师的这一社会定位,我认为,欲从事律师工作的人应当明白,自己以律师身份能为当事人提供的仅仅是法律服务,包括与法律服务相关的服务比如劝解、协调、心理咨询等等,但决不包括拉拢关系、行贿受贿。对法律服务的定价也应当从服务的内容出发来衡量,严格来说,结果不能作为定价的依据,因为从事法律工作的人都明白,判决的结果是法官作出的,律师的工作是说服他,而非左右他,通过左右法官来左右判决,是无能的做法。 

  在明晰了社会需求与自身定位之后,我对我的工作要求也就简单的多: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仅此而已,我就能藉此成为一名合格的律师。为自己的服务定价时,我有了更平静的心态和更客观的标准,不承诺提供更多,当然不应当取得更多。 

  你发来的那篇文章叙述的诸多律师的无奈,其实是社会的无奈。司法腐败是每一个有良知的社会人都感到痛心疾首的,律师不是唯一的受害者,也无力独自擎起反腐败的大旗。视反腐为己任是不自量力,与腐败者同流合污是自甘堕落。二者之间的空间不是非常狭小而是非常宽阔,毕竟社会对规范法律服务的需求与日俱增,具备基本的律师技能和良知者都有自己展示的舞台,从这个角度讲,律师业肯定是朝阳产业。 

  每个人都有选择自己职业的权利,选择律师职业,不等于选择了律师身上的镣铐,或者说,我选择的是自由的律师职业,而非戴镣铐的律师职业。任何职业都需要付出,律师需要付出的时间、精力与别的职业毫无二致,良心、自尊不是律师职业应当付出的代价。摘除了社会、他人以及自己给律师职业强加的羁绊,律师才能轻松的起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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