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认定及量刑标准
发布时间:2018-01-29

浙江劳动报酬罪认定及量刑标准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2013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所涉及的术语界定、定罪量刑标准、单位犯罪等问题,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这一司法解释自2013年1月23日起施行。

构成要件

犯罪主体要件

本罪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企业和自然人。

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主观上明知自己的“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这种不作为行为会产生劳动者不能及时实际得到劳动报酬的社会危害后果,却希望或放任这种后果发生。应认定为故意的几种情况:

(1)明确表示拒不作为的,即明确拒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应当然地认定为故意。包括无正当理由拖欠,不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虽表示应支付,但主动实施作为,为不支付找借口的,应认定故意。如无正当理由转移财产,造成无支付能力假像的;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指使发放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工作人员逃匿,造成无法支付假像的;或非法克扣工资或罚款的。

犯罪客体要件

本罪犯罪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劳动者的财产权,又妨碍了正常的劳动用工关系,侵犯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既有危害行为又有危害结果,且两者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1)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

1)实施了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行为。

2)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即企业的银行存款足够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而不作为,导致劳动者没有按合同或法定应获得劳动报酬的时限。如实行月工资制的,超过20天仍不发放工资的,即构成“不支付”。

(2)数额较大。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构成的绝对值范围。应比照职务侵占罪的入刑标准,即逃避或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构成“数额较大”,应予追诉。

(3)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

认定标准

应认定为故意的几种情况:

1、明确表示拒不作为的,

恶意欠薪

即明确拒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应当然地认定为故意。包括无正当理由拖欠,不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虽表示应支付,但主动实施作为,为不支付找借口的,应认定故意。

如无正当理由转移财产,造成无支付能力假像的;

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指使发放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工作人员逃匿,造成无法支付假像的;

非法克扣工资或罚款的。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悉责令支付或者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除外。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劳动行政部门即各级劳动监察大队已向用人

恶意欠薪

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2、各级信访机关已向用人单位送达批转文件,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立案标准

1、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2、数额较大;

3、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为使入刑数额标准具有可操作性,省高院结合河南省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当前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现状,进行了深入调研论证,出台了河南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数额认定标准。河南明确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数额标准:欠1人3个月8000元入刑 欠10人累计4万元入刑[2]  

 

 

笔者认为,司法机关在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准确把握劳动关系问题。劳动报酬是基于劳动合同产生劳动关系,劳动者接受用工主体管理,按照用工主体的要求和安排进行工作,付出劳动从而应当获得的报酬。笔者认为,认定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可结合下列情形综合考虑:(1)劳动者实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与监督;(2)用人单位是否定期向劳动者发放工资,劳动者能否提供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记录;(3)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从事的劳动是否与其他劳动者存在分工合作;(4)劳动者是否有权将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或由他人代替完成;(5)劳动工具、原材料是否由用人单位提供;(6)劳动者是否在用人单位指定的工作时间、场所工作;(7)劳动者提供的劳务是继续性的还是一次性的;(8)劳动者的工作性质是日常的,还是临时的。

关于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问题。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前提条件,就是要有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情形。这里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政府部门。对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进行审查,一看有关部门是否有责令支付,或者犯罪嫌疑人是否知道有关部门的责令支付。如果有关部门没有责令支付,或者犯罪嫌疑人不知道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则失去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前提,但犯罪嫌疑人避而不见或者逃匿导致无法通知的除外。二看责令支付的对象是否正确。如果责令支付的对象不正确,就不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三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数额和情节看,是否达到刑事追诉标准。

审查明确用工主体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只有用工主体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时,才有可能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在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中,首先,要审查明确用工主体。虽然用工主体是否具有用工资格不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必备条件,但对不具有用工资格的单位和个人违法用工,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也可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其次,要审查用工主体主观故意。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目的,是定罪的关键。如果行为人不承认其具有主观故意,应结合其供述、证人证言以及行为人的具体表现来确定。另外,还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来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情形。

层层转包中的刑事责任承担问题。借用资质的单位发生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出借资质单位是否应承担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是实践难点。笔者认为,在施工过程中,借用资质的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情形的,在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行为人下落不明或者仍然拒不支付的,施工单位或者个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在此情况下,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出借资质的单位支付,由出借资质单位承担垫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但不能减免行为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刑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垫付工资的主体不应成为该罪的主体。

 

量刑标准:

1.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4.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