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受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及贵院的指定,担任本案被告人德祖诺拉的辩护人,依法参加本案的庭审,按照法律赋予的职责,为被告人辩护,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在开庭前我们查阅了本案的全部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德祖诺拉,听取了德祖诺拉对案件的陈述,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核实和分析,通过法庭调查,又对本案又有了更清楚的了解。现根据事实与法律,特对检察机关指控其犯有走私、运输毒品罪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我们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罪名的定性并不准确,本案中存在疑点:
首先,公诉机关诉称德祖诺拉涉嫌走私毒品,起诉书中指明其是在迪拜转乘阿联酋航空公司EK306航班到达中国,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证据是不充分的,因为本案中并没有找到该此次航班的机票,在德祖诺拉的行李中检查出的登机牌所显示的是EK724,所以证明其毒品是 从境外带到中国,缺乏强有力的证据。所以并不能排除毒品的来源是在中国的某地,因此,认定其走私毒品罪,辩护人认为定性不准。辩护人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只能认定德祖诺拉构成运输毒品罪。
二、德祖诺拉系受托尼教唆、引诱而实施了运输毒品的行为,其主观恶性小。
德祖诺拉系受托尼教唆、引诱而实施实施了运输毒品的行为,不知其行为的严重后果,加之德祖诺拉系文盲对于中国《刑法》关于打击毒品犯罪的严厉规定更缺乏认识,如果其知道实施该行为可能会失去终身自由乃至生命时,辩护人认为德祖诺拉绝不会为这3500美元而冒此风险的。
三、德祖诺拉在中国运输毒品,获取非法利益,是因为贫困所致。
德祖诺拉系乌干达共和国公民,家庭贫困,子女尚在家中辍学,生活极其困难,为了使子女能够接受教育,使家庭能够解决温饱问题,所以其才决定挺而走险,她的犯罪动机与一般的毒品犯罪分子有着较大的不同,主观恶性较小,容易改造,希望法庭在量刑的时候能够予以考虑,以上事实,有德祖诺拉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予以证明。
四、德祖诺拉在被司法机关控制期间,一直表现良好,并有悔罪表现。
公安机关的到案经过表明,德祖诺拉没有阻挠、抗拒、逃避,而是始终予以积极的配合。德祖诺拉在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能够如实供述案件的事实经过,没有隐瞒,对自己的行为也十分悔恨,向辩护人表明愿意改过自新。辩护人希望法庭能够对其从轻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采纳。
辩护人: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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