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条例》与《物权法》
发布时间:2010-06-20

《拆迁条例》与《物权法》

刘戈:保障拆迁者的权益 执行完所有程序以后再进行拆迁(《今日观察》评论员)

新法规对程序上的设置有一个变化以后,不能再边拆边补偿,而是应该把所有的程序搞完了以后,再进行拆迁。经过这样一个重大的变化以后,我相信被拆迁者的权益能得到一个保障,因为毕竟有法院这样一个裁判员在那,而不像原来,地方政府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

马光远:在出台新法规的基础上尽快出台《征用法》 为未来的城镇化做好铺垫(《今日观察》评论员)

在今年的经济工作会议上,中央提出要把未来的城镇化作为拉动内需的一个很重要的途径,在城镇化的过程中,集体土地的被征用,城市房屋的拆迁,会比以前更多。第一点,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仅仅制定了一个条例还不够,应该把它上升到《征用法》的一个途径,只有处于公用,才可以强制,就是说在公用的情况下,可以强制拆迁。第二点,对于商业的用地,商业的拆迁,我希望政府不要掺杂在里面,但这一切又都依据于未来法律的制定,所以我希望在尽快出台的征用并拆迁补偿条例的基础上,尽快出台《征用法》,那么这样的话,可能能够为我们未来城镇化做好铺垫。

北京大学法学教授王锡锌接受记者采访时,就五学者上书的背景、《拆迁条例》的法律地位及其修改等相关问题进行了解答。同时,王锡锌教授重申了著名法学家梁慧星教授的观点,2007年《物权法》颁布实施后,《拆迁条例》已经自动失效了。”(112《广州日报》)

《拆迁条例》与《物权法》之相关规定相冲突,鉴于其下位法地位,从理论的角度来说,《拆迁条例》确实是已经自动失效了,这毫无问题。但一切的法律法规,其效力存在与否的前提在于是否还在使用,而其效力的决定性,则在于裁判机构是否还依据它进行相关纠纷的裁判。从现实的情况来看,显然《拆迁条例》并未自动失效,两者的冲突在于《物权法》尚未生效

当上位法进行制定或修订后,下位法与上位法相冲突的情形出现时,下位法的自动失效本是一个法律常识,也是裁判机构和执法部门理所当然的选择。但是,事情往往不是这么简单,基于利益、传统、理念、体制等多方面的影响,上位法常常会被执法部门和裁判机构选择性遗忘,而依据原有的下位法依法行政。而这样的下位法,通常都是行政法规。

由于行政法规便捷、针对性强、为行政行为而量身定做的特点,其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带来的方便可想而知,想要行政机关放弃难度极大。即便是被讨伐多年,在法理上已经没有丝毫合法性可言的劳动教养制度,至今仍然大行其道,为各地广泛使用,方便着行政机关在社会方方面面的管理。相对于人身强制性更强的劳动教养制度,现行拆迁制度只涉及财产问题,且由于拆迁与地方城市环境的改变、个人政绩休戚相关,自然更难得到改变。

于是,我们就看到一个奇怪的现象:《拆迁条例》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主要不在于其违法性,而在于其近年来引起的轰动性新闻;由于其引起的社会轰动,才再次抨击其违法之处。鉴于此,对于《拆迁条例》的修改,我的建议是:实质性内容《物权法》早有规定,《拆迁条例》多做程序上的规定即可,合法是对这个《条例》的唯一要求,这也是《物权法》之生效的重要一步。

征地拆迁,正成为时下一种共有的发展景观。我有时常常想,征地拆迁在呈现一幅快速发展的景象的同时,所引起的纠纷与民怨也似乎此起彼伏,连绵不断。在某种程度上,征地拆迁正成为当下社会矛盾及民怨的新制造源。

这个问题一直困扰着我。近日,中国指数研究院发布2009年中国土地出让金年终盘点报告,似乎解开了我的一些疑惑。报告称,2009年中国土地出让金总金额达1.5万亿元,约占全年GDP4.4%。虽然这个GDP占比只是推测,仍足以表明卖地所蕴含的丰厚利益。

不仅如此,据业内人士分析,土地出让金在不少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中所占比重相当惊人,不少城市已经占到半数,有的地方甚至占到了政府财政收入的60%。

这个数字惊人,也惊心。它至少包含了两个信息:一是表明土地出让金对地方政府的财政贡献之大,简直超出了一般人的想象,二是表明卖地财政正成为一些地方财政的不争的现实。而这也让困惑我们心头已久的许多问题轰然瓦解:为什么房地产开发过热?为什么房价居高不下?为什么明知征地拆迁招致民怨甚至导致一些人重新返贫还要硬上弓?——原来都是因为它是一些地方财政的支柱。

从各地卖地的普遍,可以推知卖地财政的心照不宣,这无疑暗示了地方政府财政的某种窘境:不卖地,似乎就难以有足够的财政支撑。这表明一些地方政府都还存在财政缺口。

一个原因,就是地方政府财政支出不合理。但这种支出不合理,是财政预算编制分配不合理,还是因为政府承负的支出太多?都需要一一厘清,然后再来对症解决。有一点最需要关注的是,这其中有没有因为政府乱拍板而造成财政不当支出?如果有,则必须严肃整处。但不管怎样,其实都给地方政府一个清晰的提示:如何用好每笔钱,如何把钱用在关键处,仍是不老的诫条。

另一个原因,恐怕与地方政府所拥有的财权与事权不匹配有关。这表明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还有待进一步完善。既然卖地财政成为一种普遍现象,那么也就说明地方政府财力不足也非个别。应该说,自1994年国家实行分税制改革以来,中央财政收入在全部财政收入中所占的比重明显提高,但一些地方所拥有的财力与其承担的事权相比,则明显不足。突出的表现是,需要地方办的事情多,但地方可支出的钱却较少。眼下要解决这个矛盾,在现行财政政策框架之下,当然只有自己想办法,而靠卖地来增加财政收入,也就成了许多地方共同的选择。而且,越是有为的政府,某种意义上可能卖的地更多所获收益也可能更丰。

这样说,并不是为地方政府开脱责任。既然卖地财政是一个共性问题,那么原因可能更多的应是政策层面的问题了。要办事又没钱,当然就顾不得那么多了,难免不搞羊毛出在羊身上的办法,这恐怕也是造成违规用地屡禁不绝的一个渊源吧。据统计,2009年全国共发现违法违规用地2868宗,涉及土地面积4.48万公顷。因为卖地收益丰厚,而且来得快,当然就值得让一些地方政府铤而走险了,以及宁愿挤压卖地补偿也在所不惜了。问题固然出在地方,但原因则未必全在地方。

正途不通,难免野路子横行。——很多事莫不如是。道理就这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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