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规范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
发布时间:2014-11-09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规范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

  
  为进一步规范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自116日起施行。

  《规定》指出,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是指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主文确定的罚金、没收财产;责令退赔;处置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没收随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以及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相关事项的执行。刑事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

  《规定》明确,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的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

  《规定》指出,人民法院可以向刑罚执行机关、社区矫正机构等有关单位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可以根据不同情形要求有关单位协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执行措施。

  《规定》指出,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执行刑事裁判生效时被执行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执行没收财产或罚金刑,应当参照被扶养人住所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当地居民最低生活费标准,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规定》明确,被执行财产需要变价的,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应当依法采取拍卖、变卖等变价措施。

  《规定》还明确,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其他民事债务,罚金,没收财产的顺序执行。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作者:张伟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