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妇女游行反对包二奶,鞭打了谁?
发布时间:2009-06-30

据香港《商报》报道,一夫一妻制是保障婚姻的制度,但有不少香港男性却背妻“偷食”,28日有妇女团体发起反对“包二奶”大游行,数十名元配夫人齐齐站出来,向“衰男”说不,向“二奶”说不,为“正室”争取权益,要求特区政府将“包二奶”刑事化,严惩这班“坏男人”。

香港回归十二年了,港妇方得出声反对包二奶,这是一个何等令人侧目的事件。与香港毗邻的深圳,最有名的二奶村应该是下沙村,也俗称月亮村。2002遭到曝光时,五万人口,四万是暂住人口,而一个下沙村的保安对记者说的话却将这些诡秘的事情一捅而光:“在下沙包‘二奶’的人太多了,尤其是香港人,下沙是全深圳最有名的‘二奶村’。”

 

而中国最大的二奶村却不是深圳的下沙村,而是东莞的樟木头。它被某些人这样形容:

樟木头的房地产是用二奶的乳房堆积起来的繁荣,

樟木头的旅游是用二奶的乳沟诱惑来的昌盛。

樟木头的城市品牌是二奶的青春亮丽面容铸造出来的,永远都具有男性雄起的杀伤力。

......

 

其实,这些远远不能计算:广东在这方面存在很多众所周知的地方,除了上面提到的,还有一些靠娼妓发展的地方:例如惠州淡水、东莞后街,长安等!面对这些存在的客观事实,很多执法机关可谓是区别对待:定期严打卖淫活动,而对二奶却未能给予很多的惩戒。

 

我国刑法对包二奶的行为,顶多规定一个重婚罪。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年以下的徒刑,怎么说都已经很轻判了,还不如一个偷盗的罪行。

 

更让人不可理解的是,重婚罪在我国刑事诉讼上被归为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这一范围,即重婚罪属于不告不理的范畴。根据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对此作了具体规定:即(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属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虽然说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并不是绝对的自诉案件,即如果是案情复杂,流窜作案,涉黑案件或者是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也应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程序。若案件轻微则需要被害人提起自诉(起诉的主体具体包括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这里的近亲属仅包括受害人的父母、子女、配偶和同胞兄弟姐妹。其他亲属没有提起诉讼的权利),目前,鲜少见到检察机关会介入一起重婚案件。

 

我国第一部《婚姻法》是1950年4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50年4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命令自1950年5月1日起公布施行。

第二部《婚姻法》是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第一部《婚姻法》废止。

 第二部《婚姻法》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进行了一次修正。现在施行的就是这部《婚姻法》。

 

综上可知,我国婚姻法已经走过了近六十年,但是对于如何保护家庭这个社会细胞确实起到微乎其微的作用。这样我想起最近发生在台湾的潘越云通奸被诉案:歌手潘越云和画家老公黄光全10年婚姻陷入危机,去年八月更被丈夫抓奸在床,潘越云与外遇对象黄启洲因此被以通奸罪起诉,在潘越云口中始终不愿离婚的黄光全,上周委请律师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赔偿,要向潘越云及黄启洲两人,需赔偿他精神慰抚金800万元台币,这也创了近年来通奸案件索赔金额的最高纪录。

 

该事件的曲折我们自当另当别论,但是从该起事件可知台湾的婚姻法保护力度远远大于我们现行的。甚至面对同样的通奸行为,我们的司法机关却有不同的看法。在2002年4月28日,在广东省妇联权益部举行的新《婚姻法》实施一周年情况座谈会上,广东省高院民庭副庭长陈佩霞指出,单凭一张“床上照”,并不能证明一方有婚外同居行为,只是证明存在通奸行为。她表示,在这方面法院审理确实存在难度。这虽然不能算是个人看法,但是它反映的是我们的法律仍需亟待改进,以适应时代的发展。否则,跟随香港妇人的脚步后面,下一个是谁?是你还是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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