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遗嘱有效条件
发布时间:2009-08-18

本报讯 912,记者从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刚刚判决这样一起案例:因录音遗嘱无人见证,法院依法判决该遗嘱无效。

  据介绍,女士是被告小强、小红的继母。1992年,被告的父亲刘某丧偶后,与女士结了婚。刘某的儿女于1994年对房子的权属进行了确认,获得了私房的产权,两个子女也各有补偿。去年7月,刘某病故前,他口述一份遗嘱,表示将归己的住房留给女士。当时,只有刘某和姚女士在场,并将遗嘱内容进行了录音。刘某去世后,因刘某的儿子反对女士按遗嘱继承遗产的提议,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该遗嘱无效,房屋产权归姚女士,但女士应分别给付被告房屋折价款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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